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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将有大变动

发布时间:2023-06-20

      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邮箱pmd@agri.gov.cn。
      本次修订草案对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范围的定义更为广泛,将原来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扩增为: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这一项可以理解为,不只是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要附有标签,运输、储存环节标签也不可或缺。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中,除了要有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应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这意味着,修订草案一经发布,原来没有稀释倍数的标签,需要重新替换。一些企业需要重新制作标签。
      此次改动最大的是第九条,在原来7款要求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款:(四)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五)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有分析认为,前一款是为了即将到来的转基因商业化做准备;后一款是为了防止助剂乱添加以及农药套装的乱象。
      在修订草案的第十七条中,明确了稀释倍数的算法,使农药使用指导更具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对农药使用间隔期要求更加详细。原来的管理办法中,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无需标注安全间隔期,但是此次修订草案的表述为:用于生育期超过3个月的农作物的种子处理、苗前土壤处理、苗期施用的农药无需标注间隔期。换而言之,作物生育期在3个月以内的仍需要标注。
      第二十四条涉及到追溯电子信息码的标注,修订草案新增要求,每个储运、销售的农药包装均应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内外包装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包装,都应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第二十七条的修订同第二条的修订有着相似的地方,均将农药标签的范围扩展到储运上,可以理解为,在储存、运输的过程中农药包装无论大小,都应附上农药标签。
      第三十一条新增了一项要求,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虽然前半句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但可以预见,一旦修订草案通过,“一证多吃”的现象会得以改善。
      第三十二条的修订同样是针对农药间隔期的,修订草案要求,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使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并用黑体表示。

      (来源: 中国农资导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