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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销商盼来利好消息

发布时间:2008-09-05

     8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下称“两费”)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具体布置了停止征收“两费”工作。他表示,2008年9月1日开始,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 

   三部门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其目的是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由三部门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安排部署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 

   会上,王东峰表示,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三部门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于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切实把文件规定落到实处。 

   王东峰还说,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健全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防止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 

   据了解,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来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5%到15%收取。1998年,工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场整体的发育提升,近年来这一收费因公平、标准、用途等多种问题受到置疑。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贯高度重视和关心,国务院领导对停征“两费”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来源:中华商务网)